确认劳动关系规定
确定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条件?
确定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条件?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主体合法;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确定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008年之前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对下列情形:
(1) 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
(2)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终止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的,均界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2008年之前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号)将劳动关系的特征归纳为: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的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上述规定是目前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三要件”。
在实务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从2008年1月1日起,不应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事实劳动关系”之提法最早出现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19 号)中,一直到 1994 年7月,《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可见,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凭证。
因此 一直到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那段时期,对下列情形:
(1) 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
(2)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终止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的,均界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但是,2008年1月1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