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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教师资格考试 2021教育法对教师资格规定?

中小学生教师资格考试

中小学生教师资格考试 2021教育法对教师资格规定?

2021教育法对教师资格规定?

2021教育法对教师资格规定?

2021年考教师资格证所需要的前提条件是:

1.中国人,遵规守纪,品德优良热爱教育

2.文凭达到幼儿师范学校大学毕业以上学历

3.教师资格证考试通过,通过评定录取者。之上三方面标准均达到能够取得教师资格资格证书。

中小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测试目标

试点工作省区内全部申请办理幼稚园、中小学、初中、实验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工作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校教师资格考试。

试点运行前已经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们,能够持毕业证立即评定对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启动时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们,申请办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参与教师资格考试。

中小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我国公民拥戴共产党领导干部,拥戴社会主义社会无犯罪证明。

正常情况下需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相对应学历条件,并必须符合省内明确并发布的学历条件。

应届生在校学生报名中小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需提供院校开具的在读学习证明。

中小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每科成绩合格者,即可参加面试。

2021教育法对教师资格规定?

2021年教育法对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学历条件提升,具体为:

幼稚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大学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大学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中老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艺术、专业科目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高校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实验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岗位高中文化课、专业科目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大学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等院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硕士研究生或是高校本科毕业学历。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规章制度,严苛教师准入条件,确保师资队伍品质,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规章》和《国家中远期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下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估申请办理教师资格工作人员(下称申请者)是否具有从业教师所必须的课堂教学基本能力和能力考试。

第三条 担负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可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与教师资格考试达标是教师准入条件的前提。申请办理幼稚园、中小学、初中、普通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老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工作的人员须各自参与相对应类型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推行全国统一考试。测试坚持不懈教书育人导向性、能力导向性、实践导向和系统化导向性,坚持不懈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安全性、标准的基本原则。[1]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六条 适用下列基本上条件的人员,能够报名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备中华共和国国藉;

(二)遵循宪法监督,热爱教育,具有较好的思想道德;

(三)合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流程;

(四)合乎《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

普通高等院校在学校三年级之上学生们,可持院校开具的在读学习证明报名。

第七条 申请者需在户籍或个人档案所在城市报名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可以从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示范点省区试点运行前已经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们,能够持毕业证申请办理立即评定对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启动时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们,申请办理中小学校教师资格应参与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被吊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参加考试;遭受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遭到刑期之上刑事处分的,不可参加考试。曾参与教师资格考试有舞弊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考试院违规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实行。[1]

第三章 测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含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考察申请者从业教师所需具备的教育方式、职业道德规范、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和理解、语言表达能力、逻辑判断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基础能力;课堂教学、学生指导和教学管理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行业基本知识,教案设计执行评估的知识与方式,应用所学的知识剖析和处理课堂教学现实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通常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形式开展。选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畴和经营规模,依据各省市(区、市)具体情况和条件明确。

第十三条 幼稚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学科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学科为《综合素质》《教育基础知识与能力》2科;初中、一般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学科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3科;职业技术学校专业科目老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学科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技能和教学能力》3科。

职业技术学校老师的《专业技能和教学能力》学科检测,暂由各省市(区、市)自主出题和实施。

第十四条 招聘面试主要考察申请者的职业认知、个人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案设计、教学实施、课堂评价等教育专业技能。

第十五条 招聘面试采用结构式面试、情境模拟等形式,根据抽题、备课教案(活动设计)、解答要求难题、教师试讲(演试)、论文答辩(阐述)、得分等各个环节开展。

第十六条 国家明确笔试考试合格线,省部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同学们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以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官网查询个人的考试分数。学生比如对个人的考试分数持有异议,可以从考试分数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型省内(区、市)教师资格考试组织明确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科目成绩期限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录取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国家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核心)授予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期限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1]

第四章 测试执行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于每年3月和11月各进行一次。招聘面试一般于每年5月和12月各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部级教师资格考试组织依照《中小学校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试考务实施细则》实施笔试考务工作中;根据《中小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招聘面试工作规程》,制订招聘面试实施办法,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部级教师资格考试组织应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开展笔试和现场面试报考审理、考试点设定、考试场编辑等考务管理方面。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学生根据教师资格考试网址进行报考后,需提交省部级教师资格考试组织要求的相关材料,在指定考试点进行报考审批,并资格审查报名信息。

学生笔试各科成绩达标并且在有效期内,方可报名参加招聘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部级教师资格考试组织深入开展省内(区、市)考务相关负责人的安全保密教育与考务流程培训工作中。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试软件管理系统的应用推行顶尖项目负责人规章制度,采用等级分类培训方法开展。

第二十五条 招聘面试一般按专业分类开展。每一个考评组由不得少于3名评委构成,设监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权威专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优秀老师、教科研组织权威专家等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了解教师资格考试有关政策;

(二)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规范,公道正派,身心健康;

(三)具备扎扎实实理论知识、很强的剖析归纳能力、分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力;

(四)从业对口专业课堂教学或科研工作5年及以上,一般应具备副高级职称之上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

(五)参与省部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培训学习并取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组织不可机构教师资格考试学习培训。[1]

第五章 测试安全和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部级教师资格考试组织依据《中小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细则(实施)》处理和解决考试期间的紧急事件。

第二十九条 对考题命制、考务管理方法、监考员等考试相关负责人所发生的违规操作依照《传统国家隐秘法》《国家考试院违规处理方法》予以处罚。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规操作依照《国家考试院违规处理方法》评定与处理。[1]

第六章 组织协调

第三十一条 国家教育部根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规范,制定教师资格考试规范,机构核准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国家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核心),承担教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测试规范拟订考纲;

(二)机构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基本建设试题题库;

(三)制订考务管理规范,研发与维护保养考试管理系统;

(四)机构考务工作中,学习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五)机构判卷,承担考试分数管理方法与评估;

(六)具体指导、监管、查验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测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部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主管机关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中。可创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组,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干部小组组长。特定系统化文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部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带领下具体负责考务基层党建工作,工作职责是:

(一)制订所在地区考务管理方法具体办法;

(二)机构所在地区考务工作中;

(三)机构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员学习培训;

(四)管理方法、具体指导、监管主管机关各考点工作中;

(五)承担主管机关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基准开设考点。各考点的教师资格考试的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组织承担。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花费依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允许扣除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要求扣除。[1]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部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并密送国家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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